在哈爾濱市某學院學商務英語的王鏡畢業(yè)后,來到某外貿(mào)公司做文秘工作,工作之初和公司商定好,試用期3個月,月薪700元,沒有任何保險和福利,轉正后工資漲為1200元,享受養(yǎng)老保險等。試用期間,工資很低,工作還累,王鏡好不容易捱了2個月,眼看要轉正了。但前幾日,該公司領導通知她,要給她轉換部門,由于需要接觸新工作,前兩個月的試用期就不算了,試用期要等調到新部門后,重新開始。自己被一試再試,試用期被一拖再拖,王鏡一氣之下,決定辭職不干了。
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,像王鏡這樣,遭遇到用人單位試用期不按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成為廉價勞動力的求職者并不在少數(shù),但其中真正了解試用期執(zhí)行規(guī)則的卻寥寥無幾。據(jù)市人才市場經(jīng)理趙樹智介紹,時下確實有些企業(yè)在招工時,存在先用用看的想法,由于試用期所支付的工資相對較低,因此,試用期變成了少數(shù)企業(yè)省錢的手段,希望把試用期延長。
趙樹智特別提醒求職者,試用期并非想多長時間就多長,《勞動合同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;而勞動合同期限不到三個月的短期工,一般不得約定試用期。
同時,無論在用人單位職位如何調換,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。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可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,包括取得勞動報酬、休息休假、接受職業(yè)技能培訓、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求職者在工作前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,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遇到不合理的要求時,可到勞動部門進行維權。